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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平开铝合金窗 GB/T5237-93
6 检验规则
6.1出厂检验
6.1.1检验项目:按本标准4.3、4.4条要求进行检验。
6.1.2抽样方法:按每项工程的品种、规格抽检5%,抽检数不少于三樘,当其中有一樘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,应加倍抽检,其中仍有一樘不符合要求时,则应全部返修,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6.1.3产品出厂应附有合格证书。
6.2型式检验
6.2.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;
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正常生产时,定期带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;
d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2.2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4.5条的性能要求。
6.2.3抽样方法:批量生产时,每两年由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进行型式检验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标志
7.1.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:
a制造厂名或商标;
b产品名称;
c产品型号或标记;
d制造日期或编号;

沪ICP备0602736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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